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陕0304执1625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益宁实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华晶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陕西益宁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华晶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陕0304民初24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华晶建设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折价款3108360.5元及自2022年12月7日起至按同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500000元、支付案件受理费、保全费22247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费40408元。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按照该协议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3630607.5元(含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并承担了案件执行费40408元,案件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陕0304民初245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于2024年8月2日结案。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