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陕0304执2122号
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陈仓区千河镇永和租赁站
被执行人:陕西华晶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陈仓区千河镇永和租赁站与被执行人陕西华晶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陕0304民初29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华晶建设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陈仓区千河镇永和租赁站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租赁费214126.23元、返还钢管、扣件、丝杠等物品或给付上述物品折价款178438.7元、支付案件受理费7190元、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本院依法受理,案件执行费5896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返还钢管、扣件、丝杠等物品;同时缴纳案件执行款227212.23元(含执行费),本院扣减执行费5896元,剩余221316.23元向申请执行人予以发放。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4)陕0304执2122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4年12月16日结案。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