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民申19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赤峰中交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先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国,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1年4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林西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钟新刚,男,197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场工人,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林西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东,男,196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赤峰金泽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占富,该公司经理。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中交天航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延清,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任守山,男,1957年9月13日出生,民族不详,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一审被告:天津港航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佩良,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赤峰中交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钟新刚、李东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赤峰金泽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交天航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任守山、天津港航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内04民终41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原审查明的事实,中交公司向天津港航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工程中有**、钟新刚已完施工内容,而该工程于2018年7月3日经验收合格。该事实表明,**、钟新刚是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中交公司系发包人,中交公司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向**、钟新刚承担责任。据此,原审在查明中交公司欠付工程款的基础上,认定中交公司对诉争欠付劳务费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中交公司该部分再审事由不能成立。关于原审按年利率6%计算诉争利息是否正确的问题。一审法院作出判决时,利率确定标准确已发生变化,原审按照年利率6%计算全部利息虽有不妥,但未明显超出应付标准,综合案涉劳务费欠付时间较长等事实,本院对中交公司该项再审申请理由不予支持。关于中交公司在申请再审期间提交的证据,因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三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且不足以证实其举证目的并推翻原审判决,故不予确认。关于中交公司主张的其他再审事由,不符合法律规定,亦不予支持。综上,中交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赤峰中交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晓慧
审判员 吕浩杰
审判员 李 婧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郭 新
书记员 敖 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