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天航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刚与天津港航工程有限公司、赤峰金泽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林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内0424民初4065号
原告**,男,1971年4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林西县。
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男,197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场工人,住内蒙古林西县。
公民身份号码:×××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平、李晓艳,内蒙古法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港航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五大街**。
法定代表人张佩良,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立刚,男,197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
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赤峰金泽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六街东段
法定代表人李占富,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霞,女,197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林西县。
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李东,男,1968年8月12日出生,个体工商户。
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任守山,男,1957年9月13日出生,个体工商户。
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赤峰中交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林西县林西镇兴林路**
法定代表人马先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国立,男,198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塘沽区。
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腾燕,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天航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东疆保税港区)洛阳,住所地天津自贸区(东疆保税港区)洛阳道**海丰物流区8-1-2-107"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s-text-autospace:;">法定代表人:李延清,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海旭,男,1994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县。
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慧慧,天津建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赤峰中交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天津港航工程有限公司、中交天航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赤峰金泽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东、任守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第一次、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原告**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平、被告天津港航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立刚、被告赤峰金泽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东、任守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原告申请,本院依法通知赤峰中交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交天航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第三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原告**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平、被告赤峰中交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国立、被告天津港航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立刚、被告中交天航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海旭、被告赤峰金泽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霞、被告李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任守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由于被告赤峰中交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需要提供证据,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第四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及原告**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平、被告赤峰中交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腾燕、被告天津港航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立刚、被告中交天航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慧慧、被告赤峰金泽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霞、被告李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任守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一、判令被告连带给付装载机、挖掘机的工时费和人工费共计148297元,并按照年利率6%给付自2016年12月27日起至还清欠款日止的利息;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天津港航工程有限公司是“林西县林西镇内道路新建及改造工程”的承包方,将涉案工程转包给被告赤峰金泽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李东是涉案工程项目部负责人,被告任守山是涉案工程项目部财务负责人。2016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租赁原告的铲车、钩机、装载机等机械设备和雇佣原告工人,施工内容为怡园西街、尚品天成东街、纬四路、佳顺东街四条道路的主排水管路、管井、雨水支井、路缘石安装、人行道垫层等,经过核算,被告欠原告机械设备租赁费和人工费共计148297元,被告赤峰金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涉案工程项目部和被告任守山为原告出具了结算单,时至今日,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始终推诿、拖延至今未偿还,故诉至人民法院。
被告赤峰中交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辩称,原告与被答辩人未建立合同法律关系,原告非答辩人建设工程的施工人,原告要求答辩人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一、原告证据不能证明其提供了起诉状所称的机械租赁和人员工时费,要求答辩人承担责任缺乏事实依据。二、原告诉请工程时间早于答辩人成立时间及答辩人发包工程,要求答辩人承担责任缺乏事实依据。三、答辩人与港航公司的建设工程隶属于ppp项目,根据答辩人与林西县政府代表2017年4月签署的《ppp项目协议》,工程是在2017年4月份之后施工的,与原告诉称内容无关。四、合同相对性是合同的基本原则,只有在法律规定情形下才能要求第三方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原告诉请内容系租赁费用及工时费,并非争议工程施工人,因此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关于发包人连带责任的规定。
被告天津港航工程有限公司辩称,2017年6月在赤峰中标涉案改造项目,2018年6月25日竣工验收,所以原告所述的2016年的工程项目,我们不清楚是怎么回事。
被告中交天航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原告与我公司没有合同关系,原告陈述的2016年事我方不清楚。我方不同意支付原告诉求中陈述的费用。
被告赤峰金泽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2017年4月开始施工,我不认识被告李东、任守山,这个项目没有人和我对接,我也不清楚。
被告李东辩称,**确实是在2016年9份进场施工,我确实在负责该项目。**施工所花费的费用也是事实,但是具体多少钱我记不清了。该工程我负责到2016年农历腊月二十六,这期间所发生施工工程量,我并清楚,因为没有验收。2017年4月份左右该项目由金泽市政进入交接,所有的工程、包括资金、库存、票据都交付给金泽市政后,我就退出了。至于后期,金泽市政如何和原告结算的,我不清楚了。我所有的账目都交给了金泽市政,金泽市政同意接收这些,应该由金泽市政负责。我是项目负责人,不是承包人。当时没有公司,项目部的名称也没有定。我们所有的事项都是和天航局之间进行的,天航局的负责人是李龙,也经常和马先涛书记在一起。天航局让我们怎么干,我们就怎么干,就是这么个关系。有时候建设局也负责监督,技术方面都是天航局管。
被告任守山未答辩,亦未出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2016年林西县人民政府决定在林西镇内进行河道治理和环境改善PPP项目,先期由被告李东组建项目部进行施工,被告任守山担任会计。二原告于9月份受雇进场,施工内容为怡园西街、尚品天成东街、纬四路、佳顺东街四条道路的主排水管路、管井、雨水支井、路缘石安装、人行道垫层等,根据被告任守山开具的票据计算,尚欠二原告劳务费用为148297元。2017年4月,林西县人民政府与被告赤峰中交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ppp项目协议》,工程施工内容包括怡园西街、尚品天成东街、纬四路、佳顺东街四条道路的主排水管路、管井、雨水支井、路缘石安装、人行道垫层等,即二原告的施工内容包含在《ppp项目协议》工程内容之内。2017年6月19日,被告赤峰中交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港航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将上述工程承包给被告天津港航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价款96001695.66元。2017年6月14日,被告天津港航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天航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将上述工程全部分包给被告中交天航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价款92161628元。被告中交天航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赤峰金泽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将上述工程全部分包给被告赤峰金泽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价款85820908元,无签订日期,开工日期为2017年6月15日。同期,被告李东将先期施工的所有工程、包括资金、库存、票据都交付给被告赤峰金泽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另查明,被告赤峰中交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已拨付工程款90%,被告天津港航工程有限公司已拨付工程款92%,被告中交天航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已拨付工程款90%。上述工程于2018年7月3日验收合格。
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二原告递交的《施工总承包合同》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照片10枚、结算单5枚、照片四组、四页七枚照片及林西新闻光盘、施工日志一份、工期计划一份、委托合同单一份,被告赤峰中交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提交的ppp项目协议一份、施工总承包合同、施工许可证、开工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农民工工资发放承诺书及花名册,被告天津港航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和被告中交天航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付款银行流水,被告中交天航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与被告赤峰金泽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向被告赤峰金泽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付款明细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二原告所提供劳务的工程,由被告赤峰金泽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实际分包,且工程款最终拨付给该公司,该公司应承担给付劳务费的责任,原告要求该公司给付劳务费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关于利息,双方没有约定,原告主张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按此标准自2018年7月3日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连续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被告赤峰中交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作为工程发包人,应在尾欠工程款范围内对拖欠的劳务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天津港航工程有限公司将承包的工程全部分包给被告中交天航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交天航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将承包的工程全部分包给被告赤峰金泽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属于违法分包,且工程款均未全额支付,被告天津港航工程有限公司、中交天航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对拖欠的劳务费应承担连带给付责任。鉴于被告赤峰中交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未支付工程款的数额远远高于本案标的,可与被告天津港航工程有限公司、中交天航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李东、任守山不是给付劳务费的主体,不承担给付责任。被告任守山未出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赤峰金泽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劳务费148297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7月3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连续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此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二、被告赤峰中交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天津港航工程有限公司、中交天航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本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30元,由被告赤峰金泽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赤峰中交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天津港航工程有限公司、中交天航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如逾期未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审判员 李海彦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艳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