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天航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新河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与中交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中交天航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船舶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72民初49号
原告:天津新河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胡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海权,河北路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台儿庄路4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交天航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东疆保税港区)洛阳道601号海丰物流园8-1-2-107。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新河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交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被告中交天航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船舶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立案。原告天津新河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新河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天津新河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颖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