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玉诚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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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109民初10880号 原告:薛某某,男,197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贾市庄镇贯庄村前进西路南31号。 原告:高某某,女,195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贾市庄镇贯庄村前进西路南31号。 原告:薛某某,男,197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贾市庄镇贯庄村前进西路南31号。 原告:薛某某,女,199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贾市庄镇贯庄村前进西路南3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品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玉诚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藁城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通安街103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家庄市藁城益民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长沙玉诚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万家丽北路二段338号金鹰汇大厦918。 法定代表人:***。 原告薛某某、高某某、薛某某、薛某某与被告长沙玉诚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长沙玉诚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藁城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薛某某、高某某、薛某某、薛某某于2026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长沙玉诚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薛某某、高某某、薛某某、薛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玉诚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某某、高某某、薛某某、薛某某撤回对被告长沙玉诚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二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