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玉诚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长沙玉诚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砀山分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3民辖终1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玉诚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万家丽北路二段338号金鹰汇大厦918房。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玉诚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砀山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经济开发区道北东路砀山环卫所4楼402。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长沙玉诚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玉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沙玉诚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砀山分公司(以下简称长沙玉诚砀山分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2024)皖1321民初31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长沙玉诚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2024)皖1321民初3176号民事裁定;2、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管辖。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以“长沙玉诚砀山分公司住所地在其辖区且2021年砀山县道路清扫和保洁、垃圾中转站和公厕管理项目实际履行地也在砀山,故对本案有管辖权”为由,驳回其管辖权异议依据不足。1、本案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根据***所述与长沙玉诚公司存在挂靠经营合同,与长沙玉诚砀山分公司无关,故长沙玉诚砀山分公司作为案涉纠纷的主体不适格,因此本案不应由长沙玉诚砀山分公司的住所地法院管辖。2、虽然案涉挂靠经营合同的实际履行地在砀山县,但合同中双方没有约定管辖地,在此种情况下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长沙玉诚公司住所地湖南长沙市开福区法院管辖。
***未作答辩。
长沙玉诚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砀山分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根据该规定,长沙玉诚公司及长沙玉诚砀山分公司作为本案原审被告,其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均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现因***已先行向原审被告之一长沙玉诚砀山分公司住所地的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该院已经立案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之规定,本案不应再行移送,应由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长沙玉诚砀山分公司之间是否为适格主体的问题,应于案件进入实体审理后予以审查认定,不属于本案管辖权异议审查内容,故不予审查。
综上,长沙玉诚公司要求将本案移送管辖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十六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