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4)苏0812行初290号
原告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
负责人邓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沈某,该公司员工。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江苏山师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城市管理局,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
法定代表人汪某,该局局长。
出庭负责人吴某某,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诉被告淮安市城市管理局确认解除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中,因原告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诉被告淮安市城市管理局解除补充协议并给付一案,案号为(2024)苏0812行初252号,诉讼标的与本案诉讼属于同一种类,考虑到诉讼经济,本院于2024年5月28日决定将该案并入本案一并审理和裁判。现二原告以原被告双方正在调解为由,于2024年10月2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二原告的撤诉系其自愿作出的行为,意思表示真实,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二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