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玉诚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长沙玉诚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砀山分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321民初2991号 原告:***,男,197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梨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天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玉诚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砀山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经济开发区道北东路砀山环卫所4楼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1MA8NA5G967。 负责人:***。 被告:长沙玉诚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万家丽北路二段338号金鹰汇大厦91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5785387750C。 法定代表人:***。 上述两位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汉族,1966年9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寿县。 原告***诉被告长沙玉诚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砀山分公司、长沙玉诚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05月15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210元,减半收取2910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