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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粤投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晋07民终8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甲,山西熙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山西熙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平遥县。 法定代表人:梁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乙,***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某甲公司、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法院(2025)晋0728民初20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提出上诉后,上诉人某甲公司、某乙公司因未按期缴纳上诉费用,按照法律规定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某甲公司、某乙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