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晋07民终8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甲,山西熙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山西熙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平遥县。
法定代表人:梁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乙,***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某甲公司、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法院(2025)晋0728民初20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提出上诉后,上诉人某甲公司、某乙公司因未按期缴纳上诉费用,按照法律规定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某甲公司、某乙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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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