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某有限公司;滨州市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鲁16执异93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滨州市紫荆华赢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一路以南渤海七路500号蒲湖公园西门南侧第一间商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东华门街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工。 本院在执行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二建公司)与滨州市紫荆华赢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荆华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紫荆华赢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紫荆华赢公司的异议请求:请求依法停止(2025)鲁16执恢107号通知书(以下简称执恢107号通知书)确定的再次对异议人名下位于滨州市蒲湖北岸以北、渤海七路以西,产权证号为滨国用(2015)第9547号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所有附属物(包括但不限于在建工程、临时建筑物、职工宿舍、施工围墙、地面硬化、绿植等,以下简称案涉资产)的确定参考价及将来的拍卖流程。事实与理由:异议人于2026年4月8日收到贵院送达的执恢107号通知书,该通知书通知紫荆华赢公司对案涉资产确定参考价,并再次拍卖。异议人认为,本次通知及后续执行程序严重违法,极大地损害了紫荆华赢公司的合法权益,应予停止。1、案涉资产于2024年5月7日选定评估机构后,于2024年8月9日一拍流拍,2024年8月26日二拍流拍。然而,在二拍流拍后并未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启动后续的变卖程序,而是在两年后直接通知异议人再次重新确定价格并开启新一轮拍卖程序。这一操作流程,明显违反关于司法拍卖应依次经过评估、一拍、二拍、变卖等阶段的法定程序要求。此种程序违法行为,实质上剥夺了他人在标的物流拍后通过变卖这一法定途径购买涉案土地等的合法权利与重要机会,且这种跳过变卖、再次启动确定参考价及再次拍卖的做法,导致标的物因评估次数增加、拍卖周期过长而市场关注度下降、价值贬损,降低执行效率,加剧标的资产的价值损耗,对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均产生严重的不利影响。执行法院未依法启动以物抵债程序,违反法律规定。2、执恢107号通知书再次确定案涉资产参考价重新拍卖,严重损害紫荆华赢公司的利益。再次确定参考价将会导致案涉资产价值降低,将来可能发生的拍卖成交价格或以物抵债价格将会远远低于原来的二拍流拍价格76137008.64元,给异议人造成的损失数额为这两年期间未履行而增加的滞纳金约600万元,以及再次拍卖的成交价如低于76137008.64元的差价损失。 本院经审查查明,本院于2026年4月8日作出执恢107号通知书,载明内容为:本院在执行山西二建公司与紫荆华赢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紫荆华赢公司名下位于滨州市蒲湖北岸以北、渤海七路以西产权证号为滨国用(2015)第9547号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所有附属物(包括但不限于在建工程、临时建筑物、职工宿舍、施工围墙、地面硬化、绿植等)。因案情需要,本院拟对上述查封财产进行拍卖。现通知你方派人携带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于2026年4月13日周一上午10:00到本院第三审判庭确定拍卖财产参考价(包含参考价的确定方式)。若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到场,请提前与本院联系。未与本院联系且不按时到场,视为自动放弃相关权利,不影响本院对专业机构的选择及对专业机构的委托效力。该通知书于当日向山西二建公司及紫荆华赢公司进行了送达。 本院认为,紫荆华赢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或停止执行“执恢107号通知书”。经审查,该通知书系本院在恢复执行过程中,为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与参与权,就拟启动的财产处置参考价确定程序及后续拍卖事宜作出的程序性告知。首先,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及再次拍卖,是人民法院为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而采取的常规性执行措施。该通知书仅表明本院有启动相关程序的意向,并未直接处分异议人的财产权利,亦未设定新的义务。该通知书未对异议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在后续的参考价确定程序中,若本院作出网络询价报告、定向询价结果或委托评估报告,并依法送达给异议人后,异议人如对评估机构资质、评估程序违法等程序性事项有异议,或对计算方法、评估结果等实体性事项有异议,均可在法定期限内依法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复核等,异议人享有充分的法定救济途径。紫荆华赢公司此时针对该通知书提出异议,不符合执行异议的受理条件。 综上,“执恢107号通知书”作为执行实施过程中的阶段性告知文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可对之提起异议的违法执行行为。异议人针对该通知提起异议,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滨州市紫荆华赢置业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