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盛隆电气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陕0116民初9070号 原告:某甲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某。 被告:某乙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某。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某甲公司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拒绝缴纳相关诉讼费用,亦拒绝办理相关减、缓、免手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某甲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