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陕0116民初9070号
原告:某甲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某。
被告:某乙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某。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某甲公司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拒绝缴纳相关诉讼费用,亦拒绝办理相关减、缓、免手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某甲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