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晋0723执4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薛某某。
被执行人:闫某某。
本院在执行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薛某某、闫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薛某某、闫某某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8560287元,承担申请执行费70201元,共计8630488元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
1.2025年8月14日本院向薛某某、闫某某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要求其履行上述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
2.2025年8月15日本院开始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本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薛某某、闫某某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查询其名下证券、动产、不动产等财产信息,发现银行账户有178394元,除缴纳申请执行费70201元,剩余108193元扣划给付申请人。
3.2025年11月18日本院向某某县不动产登记交易服务中心调查查明:薛某某、闫某某名下未发现财产。
4.2025年11月11日本院向晋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某某分理部调查查明:薛某某、闫某某无公积金缴存信息。
5.2025年12月1日本院将王某某、冯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限制消费令,并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等信用惩戒措施。
上述情况及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时也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执行标的8560287元,已履行108193元,未履行8452094元。本院通过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