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晋0105执3144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东南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十四道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6433035XH。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东华门街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东南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的(2024)晋0105民初1823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迟延履行金)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8679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