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晋0105执1919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潇兴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徐沟镇刘村商贸街九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21MA0KF7B22Y。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东华门街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综改区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唐槐园区大昌路69号1幢10层101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潇兴禾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综改区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的(2024)晋0105民初1028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综改区分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综改区分公司的银行存款1828857.1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四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