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1民特475号
申请人:广州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部位:901-7)(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简某。
委托代理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某,男,汉族,1985年10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南雄市。
委托代理人:***,广东继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何某。
委托代理人:***,广东金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金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代理人:黄某,该司员工。
申请人广州市某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某、某有限公司、广东省某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一案,不服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劳人仲案[2024]18634号终局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广州市某有限公司申请称,一、张某受伤时是广州某有限公司聘请的管道工人,其与申请人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张某故意隐瞒其用人单位为某公司的事实,以致白云区人社局作出错误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致使仲裁裁决严重错误,应予撤销。二、广州劳动仲裁委违反法律规定,不顾申请人在仲裁中提交的《中止审理申请书》及相关证据,错误的根据白云区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将本应由某公司承担的工伤待遇赔偿错判由申请人承担,导致本案裁决严重不公,依法应予撤销。综上,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被申请人张某答辩称,一、本案不适用中止审理的情形。二、被申请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仲裁裁决公正合理,符合法律事实与法律法规,不存在法定撤销事由。
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答辩称,该司与张某不存在劳动关系,且《工伤认定书》中载明的用工单位也并非该司,裁决结果与该司无关。
被申请人广东省某有限公司答辩称,张某与广东省某有限公司没有合同关系。张某工伤的事情应由广州某有限公司来承担。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故本案围绕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是否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进行审查。
首先,关于申请人主张与被申请人张某不存在劳动关系问题,经查,申请人曾出具《关于张某受伤情况说明》承认被申请人张某系申请人员工且在涉案工地受伤的事实,并有《工人考勤明细》《建筑工人劳务合同》《关于张某受伤情况在场证明》《认定工伤决定书》等证据证实。其次,关于仲裁程序问题,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是否中止审理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根据案件的审理情况未同意申请人的该申请,不属于违反法定程序。综上,申请人申请撤销裁决缺乏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州市某有限公司撤销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劳人仲案[2024]18634号终局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广州市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官***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