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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舒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111民初12606号 原告:韩某,男,198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唐河县,身份证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能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能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舒某,男,1983年4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武胜县,身份证号码XXX。 被告:广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何某。 被告:广东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原告韩某与被告舒某、广州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广东省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4日立案。原告韩某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申请撤诉属处分自身权利,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