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111民初12606号
原告:韩某,男,198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唐河县,身份证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能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能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舒某,男,1983年4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武胜县,身份证号码XXX。
被告:广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何某。
被告:广东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原告韩某与被告舒某、广州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广东省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4日立案。原告韩某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申请撤诉属处分自身权利,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