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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等与广州市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113民初3183号 原告:***,男,197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普兰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北天律师事务所。 被告:沈阳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东省某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被告:广州市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刘某,男,1978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于某,男,197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普兰店市。 原告***与被告沈阳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省某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广州市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刘某、于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5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2025)辽0113民初3216号案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并且基于同一事实,为了节约司法资源同案同判,本院决定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5)辽0113民初3216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