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113民初16061号
原告:***,男,1961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克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同宇律师事务所。
被告:沈阳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东省某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被告:广州市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刘某,男,1978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于某,男,197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普兰店市。
原告***与被告沈阳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省某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广州市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刘某、于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5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2024)辽0113民初16063号案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并且基于同一事实,为了节约司法资源同案同判,本院决定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4)辽0113民初16063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