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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甲;广东省某有限公司;广州市某有限公司;刘某乙;于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113民初16060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某。 被告:***。 被告:广东省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甲,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广州市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乙,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于某、***、广东省某有限公司、广州市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5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2024)辽0113民初16063号案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并且基于同一事实,为了节约司法资源同案同判,本院决定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4)辽0113民初16063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