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113民初16060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某。
被告:***。
被告:广东省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甲,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广州市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乙,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于某、***、广东省某有限公司、广州市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5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2024)辽0113民初16063号案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并且基于同一事实,为了节约司法资源同案同判,本院决定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4)辽0113民初16063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