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104民初3924号
原告:重庆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
法定代表人:洪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奥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奥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3号广发金融大厦15-16楼。
法定代表人:陈某。
原告重庆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已经收取的受理费10元,退回原告重庆某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