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104民初10245号
原告:广州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甲。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乙。
原告广州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省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4日以小额诉讼程序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市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原告广州市某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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