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广州某有限公司、广东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104民初10245号 原告:广州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甲。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乙。 原告广州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省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4日以小额诉讼程序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市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原告广州市某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