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浙1081民初7692号
原告:台州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
法定代表人:展某,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
法定代表人:郑某。
原告台州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5月20日立案。原告台州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台州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八日
[核对位置]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