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豫0902民初3380号 原告:河。住所地,郑州市丰乐路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41580481X8。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建。住所地,濮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综合办公楼10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MA40X0EB3H。 负责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原告河(以下简称:科学研究院)与被告建(以下简称:建业濮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科学研究院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建业濮阳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科学研究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观测费用1286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28600元为基数,按照LPR自2022年7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观测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承接濮阳建业世和府二期工程主体沉降观测项目,合同总价为128600元。原告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完成案涉项目,已于2022年1月向被告提交最后一次沉降观测报告,现该项目已交付使用。被告未能按约付款,经协商向原告出具商业汇票一张,汇票2022年7月25日到期后,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导致原告至今未能收到票款,经多次催要至今未付。原、被告之间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被告应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全部观测费用,并承担因逾期支付给原告造成的利息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利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建业濮阳分公司辩称,对原告起诉金额及利息均无异议,但因建业濮阳分公司资金困难,无法向原告进行结算。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观测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一、检测范围:主体沉降观测(观测范围详见世和府二期主体沉降观测清单);二、检测费用:幼儿园、综合楼、住宅配、洋房、小高层、高层,按地上建筑面积收费0.9元/㎡,地上总建筑面积142904.22平方米(详见世和府二期主体沉降观测清单),本合同金额128600元(固定总价)上述金额为含税价,不含税金额120884元,增值税率为6%,税款7716元。三、付款方式:收到最后一次报告后一次性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案涉项目已于2022年施工完成。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观测费用,被告拒付,双方形成纠纷。 另查明,被告于2022年1月25日向原告出具120000元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期为2022年7月25日。原告分别于2022年7月25日、7月29日、9月21日三次提示付款,均因“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而拒付,现票据状态为已逾票据权利失效日。拒绝签收。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观测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观测,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承兑汇票,但因该汇票未能兑付,被告的付款行为并未实际完成,仍应承担相应数额的付款责任。被告对原告诉请金额及利息均无异议,故原告依合同约定价款向被告主张款项,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工程观测费128600元及利息(利息以1286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2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6元,由被告建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