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05民初7192号 原告:***,男,199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丰乐路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德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