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闽0628执16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厦门市辉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演武西路188号世茂海峡大厦B塔14层04B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737873324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厦门市辉立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演武西路188号世茂海峡大厦B塔14层04A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737873324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漳州市联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和县小溪镇滨江新都汇售楼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8587522341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厦门市辉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厦门市辉立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漳州市联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183123.66元及迟延履行金。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漳州市联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现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本院多次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