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辉立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厦门市辉立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厦门福斯特开关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203民初3284号
原告:厦门市辉立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演武西路188号世茂海峡大厦B塔14层04A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辉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晓洪、吴高谨,福建冠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福斯特开关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翔海路20号一层、二层。
法定代表人:唐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志、蔡艳娜,福建力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市辉立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立兴公司)与被告厦门福斯特开关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斯特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辉立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晓洪,被告福斯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辉立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福斯特公司支付辉立兴公司拖欠的设备安装费106500元及违约金暂计21087元(自2020年12月18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每日按合同总金额的3‰计算,暂计至2021年1月19日);2、福斯特公司向辉立兴公司支付维权费用律师费6000元;3、福斯特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1188元等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6日,辉立兴公司与福斯特公司就福斯特公司二期厂房电梯项目的安装事项签订《电梯设备安装合同》,约定由辉立兴公司为福斯特公司安装其二期厂房内的四台电梯,福斯特公司支付安装费213000元。在电梯验收合格出证移交后14日内,福斯特公司将合同总金额的50%即106500元汇至辉立兴公司账户,若逾期付款,每日违约金为合同总金额的3‰。合同签订后,辉立兴公司依约为福斯特公司安装电梯设备,并为其出具了案涉电梯的产品质量合格证及相应的安装费发票。在电梯安装、调试工作完成后,福斯特公司依辉立兴公司的通知对案涉电梯进行了验收工作。2020年12月3日,在案涉电梯验收合格后,双方在移交清单上签字确认。但福斯特公司未如期支付合同剩余价款。故辉立兴公司提出如上诉请。
福斯特公司辩称:一、本案实际是买卖合同纠纷。本案存在主体混同,辉立兴公司与厦门市辉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立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相同,案涉电梯由其销售。二、辉立兴公司提供的货物不符合交易双方约定的标准,福斯特公司不付款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三、福斯特公司未违约,无需支付违约金。福斯特公司对设备安装费的金额无异议,但付款条件尚未成就。四、双方并未约定律师费由谁支出,且双方庭前已达成调解共识,律师费并非必要支出,不应由福斯特公司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6月6日,福斯特公司(甲方)与辉立公司(乙方)签订一份《产品设备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采购4台电梯,货款合计497000元;在本合同生效后14日内,甲方将合同总额的10%即49700元汇付乙方作为定金;电梯发货通知前60日内,甲方应将合同总额的20%即99400元汇付乙方;电梯发货前14日内,甲方将合同总额的60%即298200元汇付乙方;电梯验收合格出证后14日内,甲方应将合同总额的10%即49700元汇付乙方。该合同附件《美迪斯电梯型号规格参数附件表2》载明:门套形式为小门套(钢板喷塑)。
同日,福斯特公司(甲方)与辉立兴公司(乙方)签订一份《电梯设备安装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安装前述4台电梯,安装费合计213000元;在设备进场安装前14日内,甲方将合同总额的50%即106500元汇至乙方作为定金,乙方收到款项后进场安装;电梯验收合格出证移交后14日内甲方应将合同总金额50%即106500元汇至乙方,乙方将电梯交付甲方;甲方逾期未将款汇至乙方,每日之违约金为合同总金额的3‰。合同还约定了电梯安装验收等相关事宜。
上述合同签订后,辉立公司将案涉4台电梯交付给福斯特公司,并由辉立兴公司进行安装。2019年6月19日、2019年11月18日、2020年3月6日、2020年12月3日,福斯特公司分别向辉立公司转账支付49700元、99400元、298200元、49700元。2020年3月6日,福斯特公司向辉立兴公司转账支付安装费106500元。
2020年5月起,辉立兴公司与福斯特公司因案涉电梯无大门套等事宜发生争执并进行沟通协调。辉立兴公司表示可从安装款里扣10000元,福斯特公司未同意。2020年12月3日,辉立兴公司与福斯特公司会签了一份《移交记录表》,将案涉电梯及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资料移交给福斯特公司。
2021年1月25日,辉立兴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辉立兴公司为此支出律师费6000元。根据辉立兴公司的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21)闽0203民初3284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福斯特公司价值133587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辉立兴公司为此支出财产保全费1188元。审理中,辉立兴公司陈述称其与辉立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监事相同,办公场所也在一起,但两家公司资质不同。
根据福斯特公司的申请,本院依法通知证人陈某出庭作证。陈某作证称:辉立兴公司、辉立公司系同一家公司;其原系福斯特公司的员工,后入职辉立兴公司、辉立公司担任销售代表;其得知福斯特公司要安装电梯,就带福斯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唐磊去找辉立兴公司、辉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辉阳签订合同;案涉合同是辉立兴公司方拟定的,其刚做销售不久,业务不熟悉,大概知道电梯包括门套,但不知道门套包括哪些,不清楚其概念;电梯到货后只给了厂家配送的电梯门框,福斯特公司认为这不算门套,双方遂产生争执。
以上事实,有《产品设备买卖合同》《电梯设备安装合同》《移交记录表》、发票、付款凭证、微信聊天记录、照片、《法律事务委托合同(民事)》、律师费发票、证人证言等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辉立兴公司为福斯特公司安装福斯特公司向辉立公司采购的案涉电梯,福斯特公司为此分别与辉立公司签订《产品设备买卖合同》,与辉立兴公司签订《电梯设备安装合同》。虽然辉立公司与辉立兴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监事相同,办公场所在一起,系关联公司,但该两家公司均系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公司,在案并无证据证明该两家公司存在人格混同,故该两家公司在《产品设备买卖合同》《电梯设备安装合同》项下享有独立的合同权利,履行独立的合同义务。辉立兴公司与福斯特公司签订的《电梯设备安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根据《电梯设备安装合同》约定,福斯特公司应在电梯验收合格出证移交后14日内付清安装费尾款106500元。辉立兴公司提交的《移交记录表》,可以证明其已于2020年12月3日将案涉电梯及相关资料移交给福斯特公司。但是,福斯特公司仅向辉立兴公司支付安装费106500元,余款至今未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辉立兴公司依据《电梯设备安装合同》要求福斯特公司支付尚欠的安装费106500元,并自2020年12月18日起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有相应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辉立兴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标准过高,本院酌情调整为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同时,福斯特公司应向辉立兴公司偿付辉立兴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财产保全费。辉立兴公司要求福斯特公司支付律师费,并非必要费用,且缺乏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辉立兴公司在《电梯设备安装合同》项下的主要合同义务是安装案涉电梯,案涉电梯是否应当包括福斯特公司所主张的大门套,并非《电梯设备安装合同》的合同内容,故福斯特公司以辉立兴公司提供的货物不符合约定为由抗辩称其无需支付安装费、不构成违约,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辉立兴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厦门福斯特开关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厦门市辉立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安装费106500元及违约金(以106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8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同时支付财产保全费1188元;
二、驳回原告厦门市辉立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96元,减半收取计1498元,由原告厦门市辉立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275元,被告厦门福斯特开关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223元。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主动报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隐匿、转移财产或高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进入执行后,人民法院不再另行发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黄南清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 欣
代书记员 高丽婷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