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辉立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厦门市辉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厦门市辉立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闽06民终2195号
上诉人漳州市联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市辉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厦门市辉立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2021)闽0628民初6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漳州市联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经营状况欠佳等为由,向本院提交申请书,申请延期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962.4元。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漳州市联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不符合规定,不同意其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申请,并向其送达了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但上诉人漳州市联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到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并未在通知书规定的7日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4217.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漳州市联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小红 审 判 员 戴 旭 审 判 员 朱俊平
法官助理 谢建才 书 记 员 常艺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