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东誉建设有限公司

嘉兴东誉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481民初7870号之三 原告:嘉兴东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许村镇塘南路18号综合楼东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077586521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浙江海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 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嘉兴东誉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嘉兴东誉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东誉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86元,减半收取193元,财产保全费270元,合计463元,由原告嘉兴东誉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