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瑞恒元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钟楼区五星众邦钢管租赁站与江苏瑞恒元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04民初635号
申请人:钟楼区五星众邦钢管租赁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404MA1X8CF009,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星鑫家园4-12号。
经营者:周新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琛,江苏钟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瑞恒元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668392227K,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泰山路178号-11。
法定代表人:程新元,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3年12月16日生,住常州市钟楼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楼区五星众邦钢管租赁站诉被告江苏瑞恒元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5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公司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瑞恒元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海岸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孙 俊
书 记 员 沈家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