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苏0582行审143号
申请执行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市人民中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杨惠亚,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保税区华瑞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税区长江润发国际大厦B座1302A室。
法定代表人:胡文龙。
申请执行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张土罚字〔2019〕9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张土罚字〔2019〕9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489平方米土地;2、限期拆除该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建筑面积214平方米)、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并处非法占用耕地罚款9780元,并规定了履行方式和期限。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25日依法催告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上述处罚决定第2项限期拆除并恢复土地原状,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照片、勘测定界图、行政处罚告知书、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及送达回证等。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保税区华瑞工程有限公司未经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金港镇新塍村土地489平方米动工建造办公用房项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及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于未经批准,非法占地。申请执行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苏州市国土资源常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的规定,作出张土罚字〔2019〕98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该处罚决定现已生效并经催告,具有可执行内容,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符合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所作张土罚字〔2019〕98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第2项,即限期拆除该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建筑面积214平方米)、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审判长 孙国忠
审判员 叶 玉
审判员 赵云凤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