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弘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苏中分公司与扬州广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弘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邮民诉保字第00125号 申请人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苏中分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城南经济新区南环路88号。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日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扬州广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金桥路20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扬州弘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文化宫路45-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苏中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扬州广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弘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28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法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扬州广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弘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合计人民币28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