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弘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市金成钢构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02民初480号

原告:***,男,1968年10月27日出生,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告:**,男,196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牡丹区。

被告:**市金成钢构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汾湖镇金家坝社区金贤路**。

法定代表人:吴其根,执行董事。

被告:扬州弘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高邮市卸甲镇龙奔村红旗桥/div>

法定代表人:万恩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扬州邮都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高邮市车逻镇太丰村/div>

法定代表人:张荣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市金成钢构建筑有限公司、扬州弘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扬州邮都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扬州弘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扬州弘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的伤害,不存在因果关系,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扬州弘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许克俭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张卫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