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冶集团南京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安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302财保5号 申请人:***,男,1974年8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被申请人:浙江安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305830471XD,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黄泽镇工业功能区金龙路1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上海宝冶集团南京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937428553,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滨江开发区地秀路777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浙江安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海宝冶集团南京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月6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浙江安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海宝冶集团南京建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370372.88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安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海宝冶集团南京建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370372.88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郭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