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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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121民初2734号
原告:青田县北山供销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1148452441M,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北山镇泉山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田县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青田县悦达档案服务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1121MA2A19W708,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高湾小区27幢-2。
经营者:***。
第三人:青***建筑园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17696337715,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平演村前路街8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青田县北山供销合作社与被告青田县悦达档案服务部、第三人青***建筑园林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原告青田县北山供销合作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青田县北山供销合作社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O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