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高新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西安兄弟吉兆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政配套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民申565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西安高新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原:西安高新区市政配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90号锦业公寓1号楼裙房一层1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丰瑞(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安兄弟吉兆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电子西街西京三号第二幢二十层22001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该公司员工。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政配套服务有限公司(原: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政配套服务中心)。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火炬大厦一层。
法定代表人:***。
再审申请人西安高新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市政建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西安兄弟吉兆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兆公司)、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政配套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配套服务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陕01民终259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高新市政建设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成立合同关系,缺乏证据证明。本案证据《邀请函》上并未注明申请人的身份为案涉工程建设方,也不是申请人送达给被申请人,而是送达给参加会议的有关专家。该邀请函仅用于邀请专家参与专家论证会,不具有交易或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不符合《民法典》关于以要约承诺方式订立合同的法律规定。《专家论证会会议议程》以及《参会单位及人员》上并未加盖申请人公章,且不是《邀请函》附件,故不能以《专家论证会会议议程》以及《参会单位及人员》推断出申请人为案涉工程的建设方。《专家论证会会议议程》以及《参会单位及人员》的发送人系申请人的工作人员***,其以微信方式发送不具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且不构成职务代理。从《高新区团结南路2号斑马线智慧照明系统试点工程实施方案评审表》中亦不能推导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二)原审法院判决超出被申请人兄弟吉兆公司的诉讼请求,被申请人主张的是因再审申请人合同违约而应赔付的损失,而原审法院判决的是合同款项。故请求:1.撤销一、二审判决;2.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3.本案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8年7月,为了论证智慧斑马线后续工程是否可行,高新市政建设公司作为案涉项目的建设方,向吉兆公司发出邀请函,邀请吉兆公司参与智慧斑马线工程后续实施相关事宜,可以认定高新市政建设公司系案涉工程的建设方。吉兆公司为完成案涉智慧斑马线工程试点工程,购买了相关材料、委托案外人进行施工,但在该试点工程完工并经专家论证后,高新市政建设公司、高新配套服务公司径行拆除了该工程,且未向吉兆公司支付任何款项。高新市政建设公司违约,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故一、二审法院认定高新市政建设公司向吉兆公司支付2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并无不当。
综上,高新市政建设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西安高新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李鑫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