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6民初5804号之一
原告陕西**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沣东新城。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高新区市政配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陕西**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高新区市政配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陕西**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西安高新区市政配套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西安高新区市政配套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西安高新区市政配套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康 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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