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高新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西安高新区市政配套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湖城建集团莲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28027号 原告:西安高新区市政配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城建集团莲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西安高新区市政配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城建集团莲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西安高新区市政配套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欠付的水费1887534.6元及逾期支付水费的违约金538883.35元,以上合计2426417.95元。(违约金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10月28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2020年10月29日至2022年5月31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标准计算,最终违约金需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原被告签订《用水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水,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水费。合同履行期间,被告拖欠2019年3月至2019年9月水费共计1887534.6元。为此,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欠付款项,被告已回函确认欠款事实,但因其内部改制问题一直未支付欠款和相关违约金。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贵院,恳请贵院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城建集团莲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已于2022年8月30日办理注销登记,故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西安高新区市政配套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211元,于裁定生效后全额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徐 青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