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吉0281民初732号
原告:长***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王晓艳,财务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芬,女,该公司营销部内勤。
被告:上海**集团关东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
法定代表人:才晶莹,总经理。
原告长***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展公司)与被告上海**集团关东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关东药业)承揽合同、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鸿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关东药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鸿展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关东药业立即给付欠款594,148元;2.诉讼费用由关东药业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14日,鸿展公司与关东药业签订了1份《消毒柜改造合同书》,约定鸿展公司承揽关东药业原料药车间的洁净工艺管道改造工程,总价款为10,648元,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材料准备期限7日,施工期限2日。2014年12月9日,鸿展公司与关东药业签订了1份《管道安装合同书》,约定鸿展公司承揽关东药业针剂车间、原料药车间的洁净工艺管道改造工程,总价款为1,010,000元,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材料准备期限20日-30日,施工期限30日。2015年10月11日,鸿展公司与关东药业签订了1份《管道安装合同书》,约定鸿展公司承揽关东药业车间洁净工艺管道改造工程,总价款为159,000元,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材料准备期限5日-10日,施工期限7日。上述3份合同签订后,鸿展公司按关东药业的要求组织工人进入场地施工,并按约定的期限向关东药业交付了工作成果。2014年1月7日,吉林省泓迈制药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迈公司)与关东药业签订了1份《合同书》,约定关东药业在泓迈公司处购买配液罐1号罐1台、配液罐2号罐(代替醇沉罐)1台,总价款为120,000元。合同签订后,关东药业给付泓迈公司114,000元货款,尚欠6,000元未给付。2018年11月5日,泓迈公司与鸿展公司签订了1份《公司债权转让协议》,约定泓迈公司将其所有债权转让给鸿展公司。2018年11月5日,泓迈公司向关东药业发送了1张《债权转让通知书》,内容为:泓迈公司与鸿展公司达成债权转让协议,现将泓迈公司对关东药业的所有债权转让给鸿展公司,与此转让债权相关的其他权利也一并转让。2018年11月30日,关东药业为鸿展公司出具了1张《对账函》,经对账截止到2018年11月30日,关东药业已给付鸿展公司报酬59,500元,尚欠报酬588,148元、货款6,000元,共计594,148元。该款后经鸿展公司多次索要,关东药业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
关东药业未到庭,放弃了当庭答辩、举证、质证等权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7月14日,鸿展公司与关东药业签订了1份《消毒柜改造合同书》,约定鸿展公司承揽关东药业原料药车间的洁净工艺管道改造工程,总价款为10,648元,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材料准备期限7日,施工期限2日。2014年12月9日,鸿展公司与关东药业签订了1份《管道安装合同书》,约定鸿展公司承揽关东药业针剂车间、原料药车间的洁净工艺管道改造工程,总价款为1,010,000元,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材料准备期限20日-30日,施工期限30日。2015年10月11日,鸿展公司与关东药业签订了1份《管道安装合同书》,约定鸿展公司承揽关东药业车间洁净工艺管道改造工程,总价款为159,000元,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材料准备期限5日-10日,施工期限7日。上述3份合同签订后,鸿展公司按关东药业的要求组织工人进入场地施工,并按约定的期限向关东药业交付了工作成果。
2014年1月7日,吉林省泓迈制药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迈公司)与关东药业签订了1份《合同书》,约定关东药业在泓迈公司处购买配液罐1号罐1台、配液罐2号罐(代替醇沉罐)1台,总价款为120,000元。合同签订后,关东药业给付泓迈公司114,000元货款,尚欠6,000元未给付。2018年11月5日,泓迈公司与鸿展公司签订了1份《公司债权转让协议》,约定泓迈公司将其所有债权转让给鸿展公司。2018年11月5日,泓迈公司向关东药业发送了1张《债权转让通知书》,内容为:泓迈公司与鸿展公司达成债权转让协议,现将泓迈公司对关东药业的所有债权转让给鸿展公司,与此转让债权相关的其他权利也一并转让。2018年11月30日,关东药业为鸿展公司出具了1张《对账函》,经对账截止到2018年11月30日,关东药业已给付鸿展公司报酬59,500元,尚欠报酬588,148元、货款6,000元,共计594,148元。该款后经鸿展公司多次索要,关东药业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
认定上述上述的证据有:《消毒柜改造合同书》、《管道安装合同书》、《合同书》、《公司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书》、《对账函》、当事人陈述等。
本院认为,关东药业与鸿展公司签订的1份《消毒柜改造合同书》和2份《管道安装合同书》,由鸿展公司按照关东药业的要求对车间洁净工艺管道进行改造,鸿展公司向关东药业交付工作成果的事实,应认定鸿展公司与关东药业之间形成承揽合同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关东药业应当在交付工作成果时向鸿展公司支付报酬588,148元。
泓迈公司将其所有债权转让给鸿展公司,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债权转让协议成立并生效。后泓迈公司将其债权转让的事实以书面的方式通知了债务人关东药业,该转让对债务人关东药业发生法律效力,应认定鸿展公司与关东药业之间形成债权转让合同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的规定,关东药业应当向鸿展公司给付债务6,000元。
综上所述,鸿展公司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集团关东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长***机电安装有限公司给付欠款594,14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71元,由被告上海**集团关东药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任星潼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高 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