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鸿展机电安装有限公司

吉林睿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长春鸿展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421民初462号

原告(反诉被告)**睿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址**丰县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刘长志,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书利,系**望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长***机电安装有限公,住址长春市卫星路**号远创国际**座**室室。

法定代表人王晓艳,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安利,系该公司职员。

**睿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长***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原告**睿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睿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0.00元,减半收取计4900.00元,由原告**睿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志勇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梅书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