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421民初462号
原告(反诉被告)**睿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址**丰县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刘长志,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书利,系**望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长***机电安装有限公,住址长春市卫星路**号远创国际**座**室室。
法定代表人王晓艳,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安利,系该公司职员。
**睿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长***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原告**睿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睿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0.00元,减半收取计4900.00元,由原告**睿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志勇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梅书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