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鸿展机电安装有限公司

长春鸿展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与上海北杰集团关东药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债券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281执1280号
申请执行人:长***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自由大路3999号第一国际金融中心大厦A座203室。
法定代表人:王晓艳,财务总监。
被执行人:上海**集团关东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河南街28号。
法定代表人:才晶莹,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长***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集团关东药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债券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蛟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吉0281民初732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被告上海**集团关东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原告长***机电安装有限公司给付欠款594148.00元。案件受理费4871.00元,由被告上海**集团关东药业有限公司负担。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长***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并承担申请执行费8390.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本院于查明,被执行人上海**集团关东药业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存款及车辆信息。本院到蛟河市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查明,被执行人上海**集团关东药业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已被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轮候查封,现该房屋及土地已进入评估、拍卖程序。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到蛟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封上海**集团关东药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信息。本案查明上海**集团关东药业有限公司在本院有多起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尚未执结。现被执行人上海**集团关东药业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初艳忠
审判员  李 猛
审判员  郑佳君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鲍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