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昌虹工程建筑有限公司

甘肃昌虹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与某某其他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5)兰执字第295-3号

火斌丞:

你与甘肃昌虹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作出的(2015)兰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甘肃昌虹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甘肃昌虹工程建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000000元及设计费100000元,承担欠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其中:欠款1150000元的利息自2014年11月29日起计算;欠款950000元的利息自2014年12月29日起计算,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负担案件受理费30960元,诉讼保全费10000元;申请执行费23810元。

开户银行: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

户名: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账号:1017220********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