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昌虹工程建筑有限公司

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和甘肃昌虹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甘01民初496号
原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涿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术臣,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甘肃昌虹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黄敬,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昌虹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原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3245元,减半收取计51622.5元,由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秉德
审判员  石 林
审判员  王锡东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魏廷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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