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4民初124号 原告:***,女,196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 原告:***,男,1996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 原告:***,女,1937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 原告:**洋,女,198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 原告***、***、**洋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 被告: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天津军粮城发电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东丽区津塘公路31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480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江西路与合肥道交口西南侧富润中心1-2706。 负责人:***。 被告:天津华电福源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开发区浩源道9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江西路与合肥道交口西南侧富润中心1-2706。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天津华电南疆热电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水线路2号增1号***金融服务中心101-136。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天津华电**分布式能源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北辰区天津风电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南港四街以东、港云路以北。 负责人:***。 被告:中国华电集团发电运营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外大街168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天津市津能投资公司,地址天津市和平区马场道142号增1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天津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和平区***二号路44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天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水线路2号增1号***金融服务中心231房间。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华电福新能源有限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231号前田大厦20层。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天津北辰科技园总公司,地址天津市北辰区永进道88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河北元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唐山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火炬路191号。 经理:**。 原告***、***、***、**洋诉被告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军粮城发电有限公司、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天津华电福源热电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天津华电南疆热电有限公司、天津华电**分布式能源有限公司、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发电运营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市津能投资公司、天津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华电福新能源有限公司、天津北辰科技园总公司、河北元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赔偿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洋在本院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洋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