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黔海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石阡四通建材有限公司、贵州黔海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黔0623民初411号 原告:贵州石阡四通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3MA6E7K388L,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花桥镇长安营村袁沟组。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吾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黔海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314314731N,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彭家湾花果园项目F区第一栋(1)1单元31层8号[花果园社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5年10月13日生,汉族,贵州省印江县人,住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原告贵州石阡四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黔海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原告贵州石阡四通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石阡四通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石阡四通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871元,由贵州石阡四通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