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622民初581号
原告:杨昌元,男,1949年1月1日生,苗族,贵州省黄平县居民,住该县。
诉讼委托代理人:高世焰,贵州万木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治贤,男,1966年12月16日生,苗族,贵州省黄平县村民,住该县。
诉讼委托代理人:高世焰,贵州万木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建英,女,1969年12月20日生,苗族,贵州省黄平县村民,住该县。
被告:王辉祥,男,1986年10月7日生,苗族,贵州省凯里市居民,住该县。
诉讼委托代理人:张雷,贵州好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黔海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彭家湾花果园项目F区第一栋(1)1单元31层8号。
诉讼委托代理人:徐天洸,贵州好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平县谷陇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黄平县谷陇镇兴谷社区江西街。
诉讼委托代理人:李青龙。
诉讼委托代理人:杨胜国。
原告杨昌元、吴治贤诉被告王建英、王辉祥、贵州黔海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谷陇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原告杨昌元、吴治贤与被告王建英达成和解协议由,原告杨昌元、吴治贤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昌元、吴治贤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昌元、吴治贤撤诉。
案件受理费9612.00元,减半收取计4806.00元,由原告杨昌元、吴治贤负担。
审判员 杨海洋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