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黔海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1民初5674号
原告:李永伦,男,1968年3月17日生,彝族,住贵州省大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林,大方县羊场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李永跃,男,1983年12月26日生,彝族,住贵州省大方县。
被告:王仪礼,男,1964年1月1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告:贵州黔海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彭家湾花果园项目**第**(1)******[花果园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314314731N。
法定代表人:张羽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徐天洸,贵州好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雷,贵州好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永伦诉被告李永跃、王仪礼、贵州黔海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原告李永伦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条件,本院应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永伦撤诉。
案件受理费714.00元,减半收取357.00元,由原告李永伦负担。
审判员 钱 乾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张维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