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21民初3259号
原告:王勋,男,汉族,1996年11月3日生,贵州,住贵州省开阳县。
被告:贵州黔海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314314731N,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彭家湾花果园项目F区第一栋1单元31层8号。
法定代表人:张羽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勋诉被告贵州黔海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告王勋于2021年7月21日以愿与被告庭外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勋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处,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勋负担。
审判员 冉 超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谢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