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111民初10697号
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周某,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女,199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高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某,男,1965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第三人: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二层13工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罗某。
原告与被告陈某、罗某、第三人浙江某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22日立案。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江苏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