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3民辖终3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河马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湖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周佰兴,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林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艺林路仕林苑别墅区1-3。
法定代表人:田振新,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左尊格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津南经济开发区(西区)香港街3号2号楼201-16。
法定代表人:左丽丽,执行董事。
上诉人江苏河马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马井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林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旺公司)、天津市左尊格商贸有限公司(以下左尊格公司)产品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7民初3406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河马井公司上诉称,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1.河马井公司与林旺公司之间并无实际业务关系,河马井公司的产品并不是直接交由林旺公司使用,而是经左尊格公司再转卖给林旺公司。从合同相对性角度讲,林旺公司直接起诉河马井公司,应由河马井公司住所地法院,即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管辖。2.本案应适用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不能简单适用产品责任纠纷的管辖原则。
林旺公司、左尊格公司均未发表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为产品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地位于天津市宁河区,属于一审法院管辖范围,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故河马井公司上诉主张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审理与法律规定相悖,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邓晓萱
审 判 员 武耀明
审 判 员 解 童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玉珺
书 记 员 冯哲思